關于清理四川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在建違規項目與建成違規產能的通知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10號),做好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清理整頓建成違規產能工作,現將清理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在建違規項目與建成違規產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在建違規項目與建成違規產能是指未按投資管理、土地、環保等法律法規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在建項目與建成產能。
(一)在建違規水泥、平板玻璃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清理范圍為《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印發(2013年10月6日)前已開工建設的在建違規項目。
(二)建成違規水泥、平板玻璃產能(包括新建、擴建和技改項目產能)清理范圍為《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四川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17號)印發(2005年5月10日)以來開工建設,至《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印發前建成的違規產能。
二、申報認定在建違規項目與備案建成違規產能要求
(一)申報認定的在建違規水泥、平板玻璃項目,應符合全省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符合產業政策、準入標準和環保要求,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向我委提出申請報告(包括由當地政府出具的等量或減量置換實施方案),我委商省級有關職能部門后報省政府,省政府審定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認定。對國家有關部門出具認定意見的在建違規項目,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對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由有關市(州)政府自行妥善處理,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債務、人員安置等善后工作。
(二)申報備案的建成違規水泥、平板玻璃產能,由建成違規產能企業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能源消耗總量控制指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行業規范和準入條件、環保標準等要求,提出整頓方案并報我委,我委商省級有關職能部門后報省政府,省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對工藝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各地要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三、在建違規項目與建成違規產能清理情況表報送要求
請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已建成水泥、平板玻璃產能總體情況表》、《在建違規水泥、平板玻璃項目清理情況表》和《建成違規水泥、平板玻璃產能清理情況表》(見附件)內容,認真清理和填報本地水泥與平板玻璃在建違規項目與建成違規產能,于2014年3月底前將清理情況與各類表格(包括電子文檔)報送我委,于2014年4月10日前將申報認定的在建違規水泥、平板玻璃項目申請報告(包括等量或減量置換實施方案)與申報備案的建成違規水泥、平板玻璃產能整頓方案(包括等量或減量置換實施方案)報送我委。
四、其他事項
(一)申報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需委托有建材行業乙級咨詢資質以上的單位編制獨立的項目申請報告。
(二)申報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與備案的建成違規產能,應提供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用地審批部門審批文件、環評審批部門審批文件、選址審批部門審批文件、節能審查部門審批文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單位評估意見、項目開工證明、項目竣工證明等),不能提供原件的應提供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聯系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賈小蓉、趙德本
電話:028-86265723、86265719
附件:1.已建成水泥、平板玻璃產能總體情況表
2.在建違規水泥、平板玻璃項目清理情況表
3.建成違規水泥、平板玻璃產能清理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