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工信部全面解讀玻璃水泥產能置換辦法
一、為什么要修訂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一是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明確規定:“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準、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確有必要建設的新項目,必須按照等量或減量的原則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規范產能置換方案的制定及實施工作,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出臺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該辦法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為確保政策的連續性,便于產能置換工作有章可循,必須根據化解產能工作新形勢、新問題和新要求,對原辦法進行必要的修訂。
二是更好地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當前,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經濟運行呈企穩回升態勢,行業經濟效益大幅提高,化解產能過剩工作初見成效。但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還沒有根本緩解,行業穩中向好的發展基礎還不牢固,特別是水泥行業,日產2500噸及以下、競爭乏力的熟料生產線還有八百多條、產能五億多噸。為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部署,繼續落實嚴禁新增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推進聯合重組、推行錯峰生產等舉措,下大力氣綜合施策壓減過剩產能。為從源頭把控好“嚴禁新增產能”的關口,引導企業通過聯合重組和產能置換,將競爭乏力的過剩產能盡快退出,迫切需要修訂出臺比原辦法要求更加嚴格、壓減力度更大的《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對原辦法主要作了哪些調整?
一是加大減量置換力度,同時注重因地制宜、分業施策。實施辦法規定:水泥熟料項目,除西藏地區繼續執行等量置換外,其他地區全面實施減量置換,其中: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內的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于非環境敏感區內的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平板玻璃項目延續原辦法的置換比例,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二是對用于置換的產能限定更加嚴格。實施辦法明確:用于置換的產能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門戶網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同時規定: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生產許可的水泥熟料產能,均不得用于產能置換。當然,項目建設手續不合規的產能也不能用于置換。為防止和杜絕可能存在的欺騙行為,實施辦法除重申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外,還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新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監督。
三是對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核定更加嚴格。鑒于水泥熟料項目建設存在“批小建大”現象,為倡導守信和依法依規,實施辦法規定: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繼續依據原辦法附表推算,但為避免水泥熟料產能推算時出現混淆旋轉窯內徑與外徑問題,實施辦法從嚴要求按旋轉窯外徑計。
對跨省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強調應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產能指標應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主管部門分別核實確認,并在各自門戶網上公告。
四是進一步簡化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流程。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進行業管理和服務,實施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并在部門門戶網上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同時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確定項目實際產能。對涉及跨省置換的產能指標,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應與產能指標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做好銜接。
三、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比原辦法增加了哪些新內容?
一是依托既有主體裝置確不新增產能的節能減排技改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鼓勵企業自主開展技術革新和改造,對依托現有主體裝置,如水泥熟料旋轉窯和平板玻璃熔窯,開展旨在治污減排、節能降耗而不新增產能的技改項目,實施辦法明確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際操作時,生產企業只要主動公告技改項目情況,承諾確保不擴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實際生產能力,同時自覺接受監督即可。
二是新上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鼓勵企業開發生產工業用高端平板玻璃,實施辦法明確新上工業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際操作中,玻璃企業只要如實備案項目,同時主動公告項目關鍵主體設備,自覺接受監督即可,但切不可借發展工業玻璃之名行建設新增平板玻璃產能項目之實。
三是允許產能置換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現象。為更好地處理技術進步和壓減過剩產能關系,有利于企業正常生產運營,實施辦法規定:用于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并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這實際上允許存在“先建后拆”現象,即用于置換的產能公告后、關停拆除前,建設項目可以開工建設。實際操作中,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要切實監督和指導企業,守承諾重誠信,確保在新項目投產前,關停退出用于置換的產能,在新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原生產線,并及時發布關停、投產、拆除活動公告,自覺接受監督。
四是加大了懲處問責力度。為防止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過程中發生失信行為,實施辦法規定: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政機關可能發生的失職瀆職、違法犯罪等行為,實施辦法要求: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