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
今年,招投標改革正式步入“深改”階段。
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大修改!
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要求必須招標。
綜合兩份文件,必須招標的范圍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以上規定自2018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