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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省政府2號令正式實施!事關生產安全

來源:河北發布    發布時間:2018-07-05 16:49:41    編輯:CTC秦皇島    瀏覽:2625

6月29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省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新聞發言人武志新對《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進行了解讀。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安全發展理念,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7月1日,《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將正式實施。這一規定以省政府2號令的形式發布全省。快跟小布一起了解具體內容 ↓↓↓


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我省是經濟大省、資源大省,高危行業集中,高危企業眾多,安全生產任務十分繁重。近年來,我省不斷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力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從2013年到2017年這五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連續雙下降,事故起數由9886起下降到4849起,死亡人數由2895人下降到2496人,分別下降50.95%和13.78%。


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主要內容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共分六章三十條,對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界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監管部門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辨識頻次和內容。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進行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規定》施行起三年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三年后,高危行業每年開展一次全面辨識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辨識。全面辨識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生產經營環境、從業人員的作業行為、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重要因素。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事故后要開展專項辨識。


三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管控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編制發布風險分布圖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專項管理制度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專項培訓評估分析和改進管理制度


四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對風險實行分級管控。生產經營單位要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并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制定專門管控方案,對風險的管控情況實行動態評估。


五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的頻次和內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應當對從業人員行為、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個方面組織隱患排查,并建立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嚴格組織整改。


六是明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整治案件查辦違法企業處罰追責問責“四個清單”;制定并發布各行業領域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手冊;對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的自辨自控、隱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對重大隱患實施督辦。

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解決了四大問題

在這一規定制定過程中,認真總結提煉各生產經營單位兩年來“雙控”工作的成功做法,借鑒了其他省市的有益經驗,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解決了“雙控”中的四大問題。


一是解決了安全管理關口前移不到位的問題。風險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會升級為隱患,隱患得不到及時的治理就可能發生事故。“雙控”規定把風險的辨識管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把隱患排查這一關口前移到風險辨識管控這一環節上,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例如“雙控”規定中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全面辨識,根據情況及時開展專項辨識,并規定了辨識的頻次和內容。


二是解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在“雙控”管理上,生產經營單位最大的問題就是“雙控”責任不明確、工作機制不健全,風險的辨識不全面、管控的措施不到位、隱患的排查無重點、隱患的治理不閉環。針對這些問題,“雙控”規定中一一進行了規范和要求。例如“雙控”規定中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風險辨識管控方面要履行六項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要明確上至主要負責人,下至從業人員的具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每季度對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是解決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雙控”監督沒有法律依據和有力抓手的問題。雖然“雙控”工作已經開展了兩年多時間,相關的文件發了不少,專項督導也組織了很多,但政府監管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上沒有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對不落實主體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懲戒缺乏法律依據和有力抓手。《規定》中明確和強化了政府部門監管手段,嚴格了法律責任,有利于各行業領域監管部門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例如“雙控”規定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要求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七種行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消除隱患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在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也要進行處罰;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基礎上,還要按相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列入失信名單并公告。


四是解決了政府部門履職不到位無問責依據的問題。“雙控”規定中明確,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領導責任和協助責任,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未制定、發布和修訂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手冊或指引,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附:《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以下簡稱風險管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下簡稱隱患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應當堅持關口前移、源頭管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并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首席安全官),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教育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知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的風險因素、風險等級、防范措施、應急方法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可視、有痕、便捷、實用的原則,科學設計作業審批票(證)、生產作業現場點檢表、告知卡(單)、工作流程圖、公示牌(板)等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工具,用于本單位各層級、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相關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相關工作,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以及公眾的安全生產風險與事故隱患防范意識。

  

第二章 風險因素辨識管控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風險管控職責:

  

(一)建立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的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二)根據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

  

(三)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計等環節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建立危險作業、動能隔離上鎖掛牌、風險崗位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安排專門課時對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培訓;

  

(六)定期評估分析和改進有關管理制度,并告知從業人員;

  

(七)其他風險管控職責。

  

第九條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本規定施行滿三年后,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全面辨識;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并根據辨識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并根據評估的目標、范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因素開展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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